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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u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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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六法攻略-民法導讀
在民法中,「物」是私權之客體,也就是私權行使的對象。所謂「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經濟價值之獨立物體。所以,「物」通常指有體物,權利不包括在內,至於人類的身體,基於保護人格之理由,當然不能被當成「物」來看待。故事中比喻動個不停的小孩為「動產」,自然是開玩笑的。
男女雙方結婚共組家庭,其財務結構,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及特有財產(即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須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下列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
......
繼承一拋棄後,即不得就遺產為繼承,此為與「限定繼承」最大不同之處,因此究竟該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當事人應慎思。
*故事中建志、建宏父親死亡,繼承因而開始,其父親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即由建志、建宏兄弟及母親三人共同繼承。但因繼承的債務究竟有多少,繼承人無法核算,為避免影響繼承人原有之財產,建志兄弟及其母親採用限定繼承方式,即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僅以所繼承之權利,即該塊建地價值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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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文中白話引題解釋!讚!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8-04-11 13:58 |
angel-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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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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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資訊真是超級棒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11 14:44 |
Annie32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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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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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1 15:09 |
chen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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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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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
這對於民法白痴的我會有很大的幫助 表情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1 15:59 |
eva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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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實用,
生活上也可參考,
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4-11 16:52 |
emmy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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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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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無私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08:44 |
cortex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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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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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


胭脂淚,相留醉,幾時從,
  自是人生長恨水長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4-12 11:14 |
lumous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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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大師獎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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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提供生動有趣的民法文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4 11:51 |
carol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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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錯呢!下來看看,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8-04-14 14:53 |
LOY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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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適合覺得法律枯燥的人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5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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