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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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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行政程序與訴願法的問題
下列何向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屬於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者?(95地方五)
A漁業權人違反漁業法規定,裁處書誤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B漁業權人從事非漁業行為,誤為走私違禁物品,與以裁罰
C對漁業權人撤銷證照,未予其陳述意見機會
D無具體事證,裁處漁業權人使用非法漁具釣扣執照三個月
答案:C,為何是C有法條依據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2 16:36 |
jimin123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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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二~五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3-02 20:38 |
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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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不懂表情
那這樣的話,C答案是不是應該要改成
(C)對漁業權人撤銷證照,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


不然,法條規定"給予"有補正機會,那"未給予"的話,可以有補正的機會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6 15:04 |
8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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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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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給予補正
當然就是行政機關的錯誤
變成--違法得撤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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