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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00812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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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问一题法绪
Q:甲教唆乙去打伤丙,但乙未能将丙打伤,则:
答案是:甲不处罚
请问甲是共犯吗?不处罚是因为不能未遂吗?
请懂的大大们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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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
2008-02-29 20:36 |
sanzon3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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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象中教唆犯似乎是要正犯犯罪成立,
教唆犯才算成立???
我之前是遇到一题,
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过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D)甲无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答案是C,这又怎么解释?
一个是伤害致死罪教唆犯,一个是伤害致死罪正犯吗?
最近法学大意似乎愈来愈有难度了,考得异常地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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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9 21:17 |
pinkrabbit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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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事实,
他连伤都没有该当何罪阿!
因此连教唆犯也无法成立
楼上的大大~
不用分这么细吧,
这个应该是教唆犯视同为共犯,
而共犯的定义就是必须依存于一个正犯的主行为,始足以成罪.
若无他人成立正犯而有主行为的存在,则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因为无所从属依附,故无由成立共犯.
而依刑法29条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所以是犯相同的罪名
(这个是参考知识+看来的,我只知道大概,无法切确说明,希望你能明白)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8-02-29 21:50重新编辑 ]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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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9 21:21 |
yangking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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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9008129 :
乙打丙未成伤
又伤害罪并不处罚未遂
是以 乙并不成立伤害罪(正犯)
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
既然无可从属之正犯
甲之教唆行为(共犯)即不能成立
sanzon33:
其实答案不是A就是C
端视是否有预见可能性来决定
若甲对于乙伤害丙可能会出手太重打死丙有预见可能性时
甲即成立伤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反之 若无预见可能性时
甲则成立伤害罪之教唆犯
而乙成立伤害致死罪之正犯故不待言
平凡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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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3-02 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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