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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longsk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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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行政法问题??
各位大大好~
麻烦帮我解答以下行政法的问题!
拜托啰~~~

1.行政行为应具有明确性,下列那一项标准不可以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明确的标准?
A.可理解性
B.可裁量性
C.可预见性
D.司法可审查性

这题答案是B,不过我不太懂为什么B不行?
有法条依据吗?

2.下列何者属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情形?
A.市政府委托民间拖吊业者,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拖吊
B.私立学校对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答案是B,但 A 的答案不是也可以吗??

感谢各位大大回答~~ 祝大家金榜题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6 22:13 |
s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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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大法官解释字第491号即阐明,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义须非难以理解,且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方符法律明确性原则。因此可归纳以下三个要件:
1.须具备可理解性
2.可预见性
3.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即司法审查性
是故,答案为B并无疑义。
第二题,A.市政府委托民间拖吊业者,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拖吊系属行政助手并非行政程序法第16条所规定之委托行使公权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26 22:31 |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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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可裁量性是指行政裁量,如果说可裁量性是审查明确性与否的话
那羁束行政就不算明确性了吗?
故可否裁量不会是标准
第二题
想想托吊业者可以独立托吊吗?
一定要有警察在旁指挥,故托吊业者只是助手
非委托行使公权力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2-27 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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