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loudlongsk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行政法問題??
各位大大好~
麻煩幫我解答以下行政法的問題!
拜託囉~~~

1.行政行為應具有明確性,下列那一項標準不可以作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
A.可理解性
B.可裁量性
C.可預見性
D.司法可審查性

這題答案是B,不過我不太懂為什麼B不行?
有法條依據嗎?

2.下列何者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A.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對違規停放車輛進行拖吊
B.私立學校對學生發給畢業證書

答案是B,但 A 的答案不是也可以嗎??

感謝各位大大回答~~ 祝大家金榜題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6 22:13 |
s0522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大法官解釋字第491號即闡明,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可歸納以下三個要件:
1.須具備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
3.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司法審查性
是故,答案為B並無疑義。
第二題,A.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對違規停放車輛進行拖吊係屬行政助手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規定之委託行使公權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26 22:31 |
dow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
可裁量性是指行政裁量,如果說可裁量性是審查明確性與否的話
那羈束行政就不算明確性了嗎?
故可否裁量不會是標準
第二題
想想托吊業者可以獨立托吊嗎?
一定要有警察在旁指揮,故托吊業者只是助手
非委託行使公權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2-27 00: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1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