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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指下列有给之人员:
一、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二、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三、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
员。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人员
,其退职、抚恤事项仍依修正施行前规定办理
及
各机关机要人员进用办法
第 4 条 各机关进用之机要人员所任职务范围,应以机关组织法规中所列行政类职
务,襄助机关长官实际从事机要事务相关工作,并经铨叙部同意列为机要
职务为限。但不得以首长、副首长、主管、副主管、参事及研究委员职务
进用。
各机关之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直辖市政府副秘书长一人,必要时,报经上
级机关核准者,得于第三条所定员额内以机要人员进用。但直辖市政府之
秘书长及县 (市) 政府、置有副市长之县辖市公所之主任秘书,不得以机
要人员进用。
政务人员的范围比较大而机要人员的范围比较小
政务人员官可以很大,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而机要人员不得任首长、副首长、主管、副主管、参事及研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