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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民法」继承编97.1.2又修正公布好几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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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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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大家注意!「民法」继承编97.1.2又修正公布好几条了!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600179031 号令修正公布
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 条条文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 1153 条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 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第 1154 条 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一、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概括继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第 1156 条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于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
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后,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必要时,法院得因继承人之
声请延展之。
第 1157 条 继承人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
第 1163 条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所定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未于同条第
二项所定期间提出遗产清册。
第 1174 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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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8-01-03 00:58 |
承气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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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01:01 |
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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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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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修改后~应该可以等一镇子不会有新的法条吧~因为目前立委休假中~大家可以赶紧冲法条啦^^感谢大大提供资讯喔!!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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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06:10 |
单子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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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一直修一直修,再修我要哭了~~
我叫单(ㄕㄢ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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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07:33 |
chloe0629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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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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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8-01-03 08:49 |
carter619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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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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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8-01-03 09:39 |
飞儿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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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单子于2008-01-03 07:33发表的 :
对啊,一直修一直修,再修我要哭了~~
丢是共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大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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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20:40 |
tso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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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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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4 15:34 |
思涵
级别:
风云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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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提供资讯哦 ..^^
目前的我.尚无准备国考的时间规划.所以.民法笔纪也一直停留在那三篇~
如果花雅币您觉得不值得.就请跳过吧~请别看思涵所发布的笔记~.
如同使用者付费的观念是一样的~天底下没有不劳而获的事..
别人辛苦所准备的资料~大可不要放在这, 让大大们使用~
就是有些人. 会用部份字眼让人看了小小的不舒服~
我相信好人还是很多.但不懂得替别人想的也不少.~
也请曾经支持过文章的大大们..多多见谅了!
感谢各位~思涵在此先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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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1-04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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