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亲属编三读 --- 虐童,可诉离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1...5a6183d9a7.htm更新日期:2007/12/19 16:20 记者王正宁/台北报导
虐童案件频传,这类型的家暴也将可以诉请离婚。为了顾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立法院2007-12-19上午三读通过「民法亲属编第1052条条文修正案」将夫妻请求离婚的条件之一,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的条文,修正为直系亲属,也就是说,范围将扩大为未成年子女遭到一方虐待也可请求离婚。
根据现行民法1052条第一项有关诉请离婚要件,其中第四款规定,夫妻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时,他方得向法院诉请离婚,至于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卑亲属虐待时,他方并不能据此提出离婚请求。
然而近年来虐童案件层出不穷,子女遭到家庭暴力,夫妻之一方也只能承受,因此此次修法将直系家属一并纳入,在立法院通过条文修正之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将可获得保障,未来虐童和重婚、不治之恶疾等情况一样,均可诉请离婚。
此外,第五款文字也一并修正,将夫妻一方「已」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修正为「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让语意更加明确,避免误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