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ipp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8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民法亲属编三读 --- 虐童,可诉离
民法亲属编三读 --- 虐童,可诉离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1...5a6183d9a7.htm

更新日期:2007/12/19 16:20 记者王正宁/台北报导

虐童案件频传,这类型的家暴也将可以诉请离婚。为了顾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立法院2007-12-19上午三读通过「民法亲属编第1052条条文修正案」将夫妻请求离婚的条件之一,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的条文,修正为直系亲属,也就是说,范围将扩大为未成年子女遭到一方虐待也可请求离婚。


根据现行民法1052条第一项有关诉请离婚要件,其中第四款规定,夫妻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时,他方得向法院诉请离婚,至于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卑亲属虐待时,他方并不能据此提出离婚请求。


然而近年来虐童案件层出不穷,子女遭到家庭暴力,夫妻之一方也只能承受,因此此次修法将直系家属一并纳入,在立法院通过条文修正之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将可获得保障,未来虐童和重婚、不治之恶疾等情况一样,均可诉请离婚。


此外,第五款文字也一并修正,将夫妻一方「已」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修正为「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让语意更加明确,避免误会产生。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0 00:16 |
prophet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提供资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3:08 |
jutt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鲜花 x2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提供的资料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7-24 22: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