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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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舉例說明如下:
1.法院組織法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
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例如是3個法官合議,甲法官判10萬,乙法官判8萬,丙法官判7萬, 所以甲法官的10萬不列入考慮, 將甲法官之數額歸入乙法官的數額,也就是8萬, 因甲法官和乙法官2人即過半數,故結論就是判8萬元。
2.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
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此條意思同上條, 例如是3個法官合議,甲法官判刑10年,乙法官判8年,丙法官判7年, 所以甲法官的10年不列入考慮, 將甲法官之刑期歸入乙法官的刑期,也就是8年, 因甲法官和乙法官2人即過半數,故結論就是判8年刑期。
不知我這樣舉例你了解意思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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