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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對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通過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4項法律將提憲法解釋之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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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考試院對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通過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4項法律將提憲法解釋之再說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考試院針對立法委員主動提案有關修正通過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4項法律增加政府財政支出的法律案有無憲法第70條所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限制規定之適用,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主要是考量,如果以法律案方式增加政府預算支出,該法律案是否與預算案同受憲法第70條所規定之限制,考試院認為,此一憲法規定,對於以法律案方式造成未來政府預算有大幅增加時,亦有其適用,因所持見解與立法院不同,為期日後相關法律草案有與本案相同情形時,所涉公務人員俸給及退撫基金之支出大幅增加,考試院及各行政機關是否應據以執行,產生憲法適用上之疑義,認為確有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之必要,以便後續有類此情形時,作為考試院職權行使之依據。
上述聲請解釋,係依據考試院院會本(96)年10月18日審議通過銓敘部所提關於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並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按修正通過的法律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附表(警察人員俸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及國民體育法第13條規定,涉及憲法疑義,將提出聲請釋憲案,因外界對此案多所關注,考試院再進一步提出上述說明。
考試院表示,本案緣於本(96)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0屆第239次會議銓敘部重要業務報告時,有考試委員發言表示,有關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並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22條附表等3項法律,因增加政府預算支出、破壞整體文官制度,涉及制度面問題,有無必要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請銓敘部研究。
經銓敘部將檢討結果提報考試院院會時,有考試委員認為除上述3種法律外,甫於今年7月間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62條亦有相同情形,銓敘部乃積極蒐集上述4項法律修法過程、增加預算支出金額及國內外相關資料,並徵詢多位對憲法素有研究的專家學者意見後,據以擬具本件憲法解釋聲請書。
本項聲請書主要從考試院行使職權產生憲法適用疑義及權力分立原則、責任政治原則與預算審議權之限制等面向加以論述,因而從憲法第70條規範目的、權力分立原則、責任政治原則及憲法保障地方制度的意旨及參酌外國立法例,得出結論為憲法第70條規定對於立法院所提增加政府預算支出法律案,亦應有其適用,行政部門亦應享有否決權。
本案所引發之爭點在於立法院部分立法委員並不認為憲法第70條,對於法律案亦有其適用,但考試院特別指出,憲法第70條所指之「預算案」,與憲法第63條之「法律案」性質固有不同,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雖非實質意義法律,但有特定規範效力。另一方面,「涉及預算」之法律案,其雖非預算案,但會造成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提議」之實際效果,特別是「直接」涉及預算案之法律案。因此,若涉及上述兩種情形,皆不應視為單純之法律案或單純之預算案。而法律案與預算案互為界限之標準,皆應受到憲法財政秩序維持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拘束。類此由立法院主動提案制定、修正之法律案,實質內容將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為避免立法院藉由立法權之行使,以提出法律案之方式,達到增加政府預算支出,使得憲法第70條制定目的無法達成之情形,考試院因此認為憲法該條有關國會預算審議權限制規定之適用範圍,尚有解釋之空間。
考試院表示,本次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並經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按修正通過的法律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附表等4項法律,因將造成日後政府預算、退撫基金支出大幅增加,考試院基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事項及退休撫卹基金監(管)理業務主管機關立場,乃就立法院立法委員提出增加政府預算支出的法律制定、修正案,有無適用憲法第70條條文有關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規定的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以釐清此一適用憲法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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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看來小弟我的薪水又沒增加啦~ ....沒差啦 大家開心就好
~元氣社長~國考行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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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7-10-23 09:13 |
irisapr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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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到底一不一樣阿
七月修法才通過更改名稱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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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7-10-23 09:55 |
jasonwu0827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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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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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2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第 2、5、6、13~14-1、17、18、20、22、28~31、33、
37、39、40-1 條條文;增訂第 10-1、30-1、35-2、39-1 條條文(原
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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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0-23 20:01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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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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