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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tosk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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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一題行政法
集會遊行法規定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故行政機關核准遊行函件中註明不得攜帶法定危險物品,該附帶註明是屬於何種性質?

答案為何不是行政處分之附款?那請問是啥性質呢?


everything depends on yourself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10 06:16 |
ken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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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這比較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但法定的危險物品 就要去查管制的 諸如槍炮彈械管理條例所舉物品 或者其他法規有訂定的
都算是

樓主要問為什麼不是行政處分的附款呢??
很簡單 因為行政處分的附款是裁量機關有裁量權 可以設限 所設的限制
而那是法規一開始就規定的(並非行政機關所下之行政處分 當然也沒有是附款的說法)
也就是立法機關 並未給與行政機關裁量空間 就已限制

這樣的解說 能理解嗎 表情


尋尋覓覓中 我彷彿見到了
天平的2端 正在尋求著公理所在 平衡的那區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10 08:35 |
flytosk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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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原來~

呵呵 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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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10 08:39 |
青草茶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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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提一種說法好了

行政處分所加文字,其用意在於加深處分相對人,遵守原有之法定義務的注意,並未添加任何新之義務或限制,不能認係附款之一種。
例如:核准漁業權時,附帶敘明漁業法第29條所定撤銷漁業權之文字者。
參照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p368-p369


所以,行政機關核准遊行函件中註明不得攜帶法定危險物品,僅重申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依照學者看法此類附註說明,不屬於附款之一種。

集會遊行法第23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天空中有許多星星,
還有那黑暗的部份,
為了使星星閃亮而存在的黑暗,
我想我就是那種人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10 12:25 |
moto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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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大大的說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8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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