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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教唆犯的 教唆故意
傳統教唆犯的教唆故意 要求雙重教唆故意 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和 教唆的犯罪成立的故意

會造成陷害教唆 未遂教唆 的結果不同 但是新法修正後改採 共犯從屬性說 好像就不要求要有

教唆的犯罪成立的故意 但是小弟參閱多本書籍 但是還是說是教唆犯要求雙重故意 但是補習班

的老師跟我採的見解相同認為這是新修法的重點 改採教唆故意單一就成立 請問各位大大有人

在補習班或是新的書上 有看到答案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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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哪一位補習班的天師說的,可以跟我說他的名諱嗎?
另外,「共犯從屬性」有分三說,不知道他有沒有跟你說清楚,講明白
;再者,「共犯獨立性」,有沒有一併解釋清楚?
這些弄清楚後,你才不會被搞亂掉....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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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於2007-10-07 18:10發表的 :
請問這是哪一位補習班的天師說的,可以跟我說他的名諱嗎?
另外,「共犯從屬性」有分三說,不知道他有沒有跟你說清楚,講明白
;再者,「共犯獨立性」,有沒有一併解釋清楚?
這些弄清楚後,你才不會被搞亂掉....

有的 他都有說 但是因為跟自己以前學的不同 所以才去查書

他是保成的老師 授課能力不錯 但是因為我上的課程是行政警察

所以他只談重點 至於其中的學說的演進 過程 說實話我並不需要

因為以前唸書就都看過了 重點是新法改採從屬性 重點變成在正犯

不在事教唆犯了 所以才改變成不要求雙重故意 但是實務為了方便

辦案 改成要求犯罪行為人在行為前是否已經具備犯意來做區分

陷害教唆 但是修法後便成這種行為有問題了 這就是我想問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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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你說明的邏輯,我一下子也不知道該如何說清楚才能讓你懂
你等我先出去吃個飯,回來再將教唆犯審查方式說給你聽
希望這樣能夠讓你理解,順便讓版上其他人也弄清楚這部分
對了你說的老師,如果我猜的沒錯應該是張捷^^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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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於2007-10-07 18:41發表的 :
我看到你說明的邏輯,我一下子也不知道該如何說清楚才能讓你懂
你等我先出去吃個飯,回來再將教唆犯審查方式說給你聽
希望這樣能夠讓你理解,順便讓版上其他人也弄清楚這部分
對了你說的老師,如果我猜的沒錯應該是張捷^^

他我也上過他的課 我不知道他現在採哪一種

以前這種學說爭議可以自由發揮 只要說的通

就好 但是修法後 就不同了 我沒信心可以說服

閱卷老師 只好採取保守作風 採法條的和修正

理由的見解 但是又怕根本就只是少數說 踢到

鐵板 再來 也怕根本是那個補習班老師的個人

看法 那就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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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回來晚了
剛剛吃飯後外出幫朋友維修電腦一下
搞到現在才回到家洗完澡..開電腦

首先,要跟你說聲抱歉,之前可能時間太急了
我把你的問題走馬看花,沒看到重點
我現在終於弄懂你要問的東西與你說的寫法了

針對你的觀念與寫法,我提供一點小小的意見,請予酌參。

1.你的觀念完全正確並沒有錯誤
寫法大致上也是法條意見(刑法第29條第3項廢除之原因),與學理的陳述方式闡明。
然後,再補上實務見解對於犯意有無之審查方式,將此羅列完畢...

2.但關鍵重點在於如何陳述出實務意見審查區分的關鍵點,請你看一下94台上5479號判例,
這號判例中清楚說明「陷害教唆」與「釣魚辦案」兩者實務之審查方式。

3.這號判例背後所強調的關鍵精神,才是典試委員要看的答案,
因為與其爭執「主觀上的雙重故意與否」,不如直接從刑事訴訟法程序中,
將「陷害教唆」所得的證據,視為非法舉證,排除其證據使用,方為正確的作法。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8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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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於2007-10-08 01:15發表的 :
@..@..不好意思回來晚了
剛剛吃飯後外出幫朋友維修電腦一下
搞到現在才回到家洗完澡..開電腦

首先,要跟你說聲抱歉,之前可能時間太急了
.......
先在這感謝你的解答 在這先至上我的感謝

我所以會想要知道答案 便是假如會考出來 因該就是要你寫學說爭議

和 新法對此的修正 至於證據上的問題 因該就偏題了 當然刑訴可以寫

你這樣一說我想假如問到雙重故意 我可以先寫舊法第3項和學說後再寫

修正後的共犯從屬性 的修更只要求教唆故意 在帶入題目的事實因該就

可以寫出不錯的答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8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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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uubs於2007-10-08 09:51發表的 :

先在這感謝你的解答 在這先至上我的感謝

我所以會想要知道答案 便是假如會考出來 因該就是要你寫學說爭議

.......

1.就我考司法考的經驗而言,今年我某題也是寫出刑訴答案並不會離題,
  這科的分數並沒低很多,不過我準備司法特考才半年多,
  所以,典試委員實際改題情況會不會因人而異我不確定,
  但就我自己今年解題的答案來說並沒有影響

2.再者,刑法、刑訴是一體的觀念,實體與程序互補,更重要的是典試委員幾乎都是刑法兼刑訴老師
  而我會這樣寫解答的原因,在於某位法律系的學長親口跟我說,他的指導教授給他改題上的給分關鍵說道:
  一般人寫法是刑法是刑法,刑訴是刑訴完全分開,萬一該題涉及刑訴觀念,而不點到分數約略落在15-18分
  而有程度的的學生通常不止清楚寫出刑法上的關鍵,也需兼顧刑訴融會貫通的概念,因此多數典試委員會加分
  不過他也是再次強調,對於原先「未遂教唆」的正確觀念,於修法前後一定先清楚交代說明,否則寫多也沒用。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7-10-08 10:34重新編輯 ]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8 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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