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发布日: 96.08.31
发布单位: 司法周刊
摘 要: 司法院院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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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会于 8月17日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案
件在第三审上诉中,而卷宗及证物已送交该法院者,羁押及其他关于羁押
事项之处分,由第二审法院裁定,及增订就证据之内容为当事人、代理人
、辩护人或辅佐人所知悉者,其调查程序得不适用第164条至第165条之1
。 修正草案目前已函请行政院会衔函送立法院审议,以期早日完成立法
,使刑事诉讼制度更能兼顾当事人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耗费。
按羁押被告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须具备羁押原因及必要外,尚须
经法官之讯问。惟第三审为法律审,不为事实之调查,被告是否有羁押之
原因及必要,自应由事实审调查审认。倘案件已上诉于第三审,卷证并送
交该法院时,为免违背第三审为法律审之原则,并探究刑事诉讼法相关条
文之立法精神,羁押及其他关于羁押事项之处分,仍宜由事实审之第二审
法院为之。司法院参酌最高法院95年度第 3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及军事审判
法第109条第2项之规定,研拟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2项,明定案件在
第三审上诉中,而卷宗及证物已送交该法院者,羁押及
之处分,由第二审法院裁定之,以臻明确。
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64条至第165条之1就调查证据程序详细规范,对
于当事人权益之维护固较周延,惟考量证据之内容,如已为当事人、代理
人、辩护人或辅佐人所知悉,而仍须当庭逐一提示或告以要旨或交付阅览
,对当事人之诉讼权利不仅无所增益,反而徒增诉讼程序不必要之耗费,
是以本次增订第165条之2及第288条之2,明定证据之内容为当事人、代理
人、辩护人或辅佐人所知悉者,其调查程序得不适用第164条至第165条之
1,审判长并应个别或合并晓示各证据名称,询问当事人意见,以贯彻第
288条之1精神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另配合增订第288条之2,原第288条之2
及第288条之3移列第288条之3及第288条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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