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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第一試 司法事務官 普通科目: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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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強制執行法
八、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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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普通科目: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二試 (司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第二試 (司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增列司法事務官類科第二試採集體口試方式。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增列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三等考試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司法事務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因應用人機關需要,增列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及法院書記官二類科,其應考資格分別比照司法官及公證人類科考試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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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法院書記官不受四十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五十五歲以下;年滿十八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
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及司法事務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 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附註: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法院書記官不受四十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五十五歲以下;年滿十八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
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增列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得以二科原則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