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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gling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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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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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急急件~共谋共同正犯?教唆犯?
1.刑法28条.若以现修正后之解释是否已不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因未参与犯罪之实行.
2.刑法29条已将教唆犯之成立由严格从属性修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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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7-21 09:50 |
jos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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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本概念基于「共同意思主体说」,即彼此间有犯意之联络,虽从未参与实际犯罪行为,若其确有共同谋议之行为,即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就用A跟B合议去偷窃C家中的财物,A在门口把风,B在里头偷东西,A虽从未参与实际犯罪行为,但他还是共同正犯呀!!
不然你就思考A跟B要以起去偷窃C家,结果时间到B已经在偷了,A睡过头在家...等B偷完了走人,A还在睡,
但是...A还是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PS.此为小女子的浅见,如有谬误,恳请指教!


很多人在面对人生很多的选择之时,总求助无形力量的协助,忽略了自身才是一部强大的发电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22 07:58 |
jos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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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共谋共同正犯之不同:

共谋共同正犯之意义:系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谋议,而推由其中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
则并未参与实施之行为者,即为共谋共同正犯。例如:甲教唆原无犯意之乙行窃,则为教唆犯;
若甲与乙共谋行窃,而推由乙实施偷窃行为,则为共谋共同正犯。
不同之处:
就主观犯意言,行为人本于教唆故意对本无犯意之他人为教唆之行为,他人因此萌生犯意者,即构成教唆犯;
如他人本有犯意,行为人参与谋议者,即为共谋共同正犯。
就客观行为言,教唆犯系指仅有教唆行为而言;其未遂犯之处罚(刑29Ⅲ),可分为以下三者:
1.教唆行为之实行并未完成;
2.教唆行为虽已完成,但被教唆人并未萌生犯罪之决意;
3.教唆行为业已完成,被教唆人并已萌生犯罪之决意,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则此三者均以其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始受刑法之制裁;
如被教唆者虽因之萌生犯意,并已着手实行,但未达既遂者,则教唆犯理论上已属既遂,
但仍应依其所教唆之罪未遂处断(刑29Ⅱ),此则非教唆未遂之情形。而共谋共同正犯因属共同正犯,
须就全部犯罪负责,故全体共同正犯皆为既(未)遂犯,而不能独论,只是在量刑上仍可以依其实际情形而为不同的裁量。
就法条明文规范而言,教唆犯见于刑法第29条,但共谋共同正犯则无明文规定,惟实务释字第109号承认之。

这一大段是"抄书"来滴~ 不然依我的程度,应该会变成白话在白话....然后"搞笑版" 表情


很多人在面对人生很多的选择之时,总求助无形力量的协助,忽略了自身才是一部强大的发电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22 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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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的修法理由有写喔
改成实行并不会影响共谋共同正犯 以犯罪支配理论的话 其实还是看你对于犯罪行为的支配程度

2.严格从属说-犯罪行为
  限制从属说-不法行为
  这次修法理由 写明改成限制从属说 但是条文里面 却仍然使用"犯罪行为" 因此招受批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7-26 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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