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1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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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晓得你是要考五等还是四等以上的~我就把学说都列出来啰 此题的争点在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为其利益独立上诉后,却不幸死亡,第二审无法命<上诉人>陈述上诉要旨,法院应如何判决?对此,最高法院64年7月1日第三次刑庭决议(三)讨论如下:
【甲说】审判长依第九十四条讯问被告后,应命上诉人陈述上诉之要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定有明文。审判长如未命上诉人陈述其上诉要旨,而上诉人亦未自行陈述者,其上诉范围自无从断定,与言词审理之要求未能适合,其判决即属违背法令。被告之父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诉后即死亡,如无人到庭陈述上诉要旨,案件势将无法进行,应由被告之母或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监护人承受诉讼,命承受诉讼之人陈述上诉要旨,否则第二审判决为违法,应认为第三审上诉有理由,将第二审判决撤销,发回原审法院。
【乙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提起上诉,系为被告而上诉,如撤回上诉,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为之。被告之父提起上诉后死亡者,为免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视被告为上诉人,命其陈述上诉之要旨,否则第二审判决为违背法令,应认为第三审上诉有理由,将第二审判决撤销,发回原审法院。
【丙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为被告之利益,行使其独立上诉权,应以其法定代理人之身份存在为前提,被告之父提起上诉后死亡者,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既不存在,其独立上诉权亦丧失,第二审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前段规定,从程式上驳回上诉,竟从实体上判决,自属违法,应将第二审判决撤销,发回原审法院。 【丁说】被告之父提起上诉后死亡者,其上诉人之主体显已消灭,如检察官及被告并未上诉,即无上诉人存在,应视为终结其诉讼,无庸加以裁判,第二审法院竟予以裁判,自系违法,应认检察官之第三审上诉为有理由,惟祇得将第二审判决撤销即可。
【戊说】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独立上诉权是否存在,应以上诉时为准,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上诉后,纵令死亡,并不影响其上诉之效力,第二审法院仍应予以裁判。又被告之父为被告之利益独立上诉后死亡,刑事诉讼法并无得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承受诉讼之规定,而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独立上诉权,系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名义行之,与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所定原审代理人或辩护人之上诉,系以被告名义行之者迥异,故不得命被告之母或监护人承受诉讼,亦不能视被告为上诉人。况审判期日被告如已到庭,仅独立上诉人未到庭者,实务上既不待上诉人陈述上诉要旨,得依法判决,独立上诉人死亡时,更无法命其陈述上诉之要旨,基于同一法理,似不必陈述上诉要旨,得依法判决。本题情形,应认检察官之第三审上诉为无理由,予以驳回。
结论:此决议采戊说,按此一见解,本题上诉人乙虽死亡,但仍应依法判决 (ps.你的题目跟刑庭决议里的主题好像欧~你有先看过这篇决议吗?)
[ 此文章被c912089在2007-07-01 16: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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