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3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病毒蠕虫] 谁是"熊猫烧香"幕后杀手?作者留名:武汉男孩
谁是"熊猫烧香"幕后杀手?作者留名:武汉男孩



反毒人员在“解剖”病毒后,发现里面的留言。 本报记者 刘军 摄

  谁制造了“熊猫烧香”?他意欲何为?在“熊猫烧香”肆虐期间,关于作者身份的种种猜测流传于互联网上。在百度“熊猫烧香”贴吧中,数百名深受“熊猫”所害的网民发帖“通缉”病毒制造者,更有网民声称开出10万美元的悬赏花红。

  昨天,反病毒工程师向记者透露,“熊猫烧香”的作者并非无迹可寻,在解剖病毒过程中,他们发现了留在病毒内的一些神秘留言。在这些留言里,“熊猫烧香”的作者自称whboy———“武汉男孩”。

  “熊猫”体内暗藏留言

  mopery是卡卡社区反病毒论坛的版主,也是一名反病毒高手。

  2006年10月中旬,mopery接到网友求助。在帮忙解决电脑故障的过程中,他拿到了一个病毒样本,它就是“熊猫烧香”的原始版本。

  将病毒“解剖”之后,在繁复的程式代码中,mopery看到了一段与程式无关的资讯,其中有一行字母:“whboy”。

  “whboy”这个名字,对于病毒研究者有着不一般的含义。2004年,whboy即发布了其创作的病毒“武汉男孩”,那是一种透过QQ传播的盗号木马,因为其变种的疯狂和传播的广泛,一年后,被江民反病毒中心列入2005年十大病毒之列。

  此后,whboy还在一些病毒论坛和黑客论坛发帖,表示可以提供盗取QQ号服务,但不久后便销声匿迹,直至“熊猫”出现。

  mopery对“熊猫烧香”进行了认真分析。他发现,这种病毒并不拥有最厉害的技术,却拥有最成熟的传播手段。

  mopery对“熊猫烧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联系了另一名民间反病毒高手农夫,在2006年10月25日推出了第一款专杀工具:尼姆亚蠕虫专杀。

  “第一只熊猫没什么威力,厉害的是后面的变种。”mopery说,从发现第一版“熊猫烧香”后,一个月内,它的变种就达到了十几种。

  在这些变种中,每隔一段时间,作者都有意在病毒中留下whboy字样。“他主要给我们这些分析病毒的人看,普通用户看不到代码。”

  随着变种增多,反病毒人士在连续解剖病毒的同时,开始期待更多留言出现。

  病毒内部列出“鸣谢单位”

  2006年12月初,“熊猫烧香”变种加速,代码中除了whboy字样外,又多了一行汉字:“武汉男孩感染下载者。”随着变种的增多,代码内附带的资讯也越来越多。

  此时,mopery和艾玛已经加入抗击“熊猫烧香”的大军当中。他们分析熊猫的新变种,并在卡卡社区反病毒论坛上,贴出一份份详细的病毒分析报告。

  他们的举动,吸引了病毒作者“武汉男孩”的注意力。在1月初一份病毒变种中,神秘留言再次更新。

  “感谢mopery对此木马的关注。”留言中新添的这句话,让mopery啼笑皆非。随后,武汉男孩似乎迷恋上了这种病毒内部列出“鸣谢单位”的模式,在1月5日的病毒留言中,感谢名单上添加了艾玛的名字。1月9日,感谢名单中又多了杀毒高手“海色之月”的名字,文末还添加了一句“服了……艾玛…… ”

  此后,武汉男孩开始频繁用这种方式与对手“交流”。

  1月15日,武汉男孩还在留言中和反毒者taylor77打起了招呼:“taylor77,不知道找我啥事啊?”并且戏言:“我制作的病毒已经‘满城尽烧国宝香’。”

  网路世界高手对决一个月

  1月16日,武汉男孩发布了新的病毒变种,反毒者们习惯称之为“艾玛”版本。因为在这个病毒内部的留言中,写了22次艾玛的名字。

  1月19日晚,“熊猫烧香”发布了最后一次更新。这个版本可称为传染手段最全面的版本。

  在“熊猫烧香”的最后一个版本中,武汉男孩写下了临别赠语:“在此对各位中过此木马的网友和各位网管人员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不起,你们辛苦了!mopery,很想和你们交流下!某某原因,我想还是算了!”

  面对“熊猫烧香”停止更新的消息,反病毒工程师史瑀显得很平静:“我们希望熊猫风波就此结束,但是武汉男孩有失言的先例。总之他只要更新,我们就奉陪到底。”

  对于持续对决一个多月,却不知藏身何处的武汉男孩,mopery的赠言是:“我希望他能好好利用自己的技术来服务广大网民,而不是给网民带来痛苦。”

  “武汉男孩”身份存仨版本

  虽然武汉男孩表示不再更新“熊猫烧香”,但这场席卷全国的病毒狂潮却余波难平。网民们纷纷猜测武汉男孩的真实身份。

  经调查,目前在业内人士中,关于武汉男孩的身份有三种猜测。其一,武汉男孩是一名15岁的武汉少年,证据是网路上流传的他和反毒者农夫的QQ对话。其二,武汉男孩是桂林一家软体公司的副总裁,曾编写过流氓软体,消息来源是反病毒论坛。其三,武汉男孩是国内杀毒软体公司的员工,故意编写病毒,促销相应的杀毒产品。

  为核证传言,记者分别采访了mopery和瑞星公司反病毒工程师史瑀。

  mopery称,经过他和农夫的核证,证实流传的QQ聊天片断的主人公,是另外一种病毒的作者,而非武汉男孩。至于公司副总的说法,属空穴来风。

  作为杀毒软体公司的员工,史瑀说,每次大型病毒流传后,总有各种对杀毒软体公司不利的传言,但杀毒软体界的程式员不会编写病毒、扰乱网路。他反问道:“流感病毒是医生制作的么?”

  mopery和史瑀都表示,从留言的内容和程式代码来看,武汉男孩是一位有丰富病毒编写经验的熟手,经常浏览卡卡社区反病毒论坛,随时关注mopery等人的病毒分析。卡卡社区有59万余名会员,武汉男孩一定身在其中,但这个范围却再难缩小。“武汉男孩本身精通网路技术和入侵技术,透过他上网的痕迹追查真身很难实现。”mopery说。

  “熊猫烧香”带有商业目的

  史瑀说,他们经过分析认为,“熊猫烧香”带有强烈的商业目的,“用户感染病毒后,会从后台点击国外的网站,部分变种中含有盗号木马,病毒作者可借此牟利。”

  “现在的病毒作者和上世纪90年代的不同,他们不再以炫耀技术为目的,而是带有明确商业目的,病毒和流氓软体界限越来越模糊了。”史瑀说。

  昨天下午,瑞星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将病毒作者的相关证据和病毒特性提交给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称,关于这场“熊猫烧香”病毒风暴,受波及的电脑数位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资料,目前正在统计,将于近日在其主页上公布。

  关于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便透露。

  “我相信总有一天会见到武汉男孩真面目的。”mopery说。

  ■链结

  计算机资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资料危害计算机资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资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27 18:33 |
lens69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身边都没有人中过这只耶..

不过站长却是提供了很多解除的办法,若有碰到,应该可以迎刃而解吧~

PS:这个作者,会不会是想打打知名度,所以才留了那么多言阿~



确保电脑安全,勿点选不明档案或网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1-27 19:19 |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ens690于2007-01-27 19:19发表的 :
....身边都没有人中过这只耶..

不过站长却是提供了很多解除的办法,若有碰到,应该可以迎刃而解吧~

PS:这个作者,会不会是想打打知名度,所以才留了那么多言阿~
原本我也在抱怨 我每天处理的电脑粉多
各种病毒 都遇过但就是没亲眼见过本尊
手边抓到的病毒样本 都是别人提供的

但是就在刚刚 一台无法进入作业系统的电脑
我进去一看 竟然就看到大名鼎鼎的 熊猫 在那里
呵呵 这时候当然就拿出我的病毒收容所 (随身碟)
把它备份下来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27 21: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0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