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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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司法四等书记官刑法重点总整理(周昉师)
[问题一]何谓罪刑法定主义?种类为何?其所衍生之原则有哪些? 拟答: 一、所谓罪刑法定主义,乃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就其成立及其处罚,均须以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法 律如未明文规定处罚者,即无犯罪与刑罚可言。即法谚「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无刑罚」。 二、其种类可分为: 1.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所科之刑,必须绝对确定,裁判仅得就法定刑为宣告。 2.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所科之刑,仅设一定裁量范围,裁判者在该一定范围内,可斟酌个别 案情,而为决定。现代各国皆采此。 我国刑法第一条明文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即明白揭示 罪刑法定主义之精神。 三、至于罪刑法定主义,其精神上可衍生出如下原则,乃学者间所承认,析述于次: 1.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之效力如得溯及其施行前之任何行为,而使人人有恐惧之虞,显与罪刑 法定主义保障人权之机能不符。 2.禁止类推适用:类推适用者,乃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援引其他类似性质事项之法律,为 类推适用。罪刑法定主义,犯罪与刑罚均须有法律明文,不许以未经明文规定者构成犯罪而加以 处罚。如许类推适用,则个人权益有可能受到国家公权力恣意之支配,易以无罪为有罪,此乃罪 刑法定主义之违反,应为其所不许。 3.习惯法的禁止:罪刑法定之原则,须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故刑法之用应以成文法为 法源(含委任立法),而排斥习惯刑法。 不过现今多认为习惯法仅是「不得作为刑罚权发动之原因」尔,因构成要件之该当性,每系于行 为地之习惯(如§247第一项之遗弃尸体罪);因此,习惯法在认定犯罪事实及解释法律方面,得 为补充资料,而成为间接法源。 4.绝对不定期行的禁止:罪刑法定主义不仅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应科何种之刑及刑罚之范围均 有明文,其目的在使裁判者适用法规时有一明确标准,藉以防止其因各人之好恶,而为擅断,故 要求「相对不定其刑」,否定「绝对不定其刑」。
于95.12.27整理分享
[ 此文章被lawman0099在2006-12-27 16: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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