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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女生都該看的法律小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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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供: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法律顧問:王如玄/執業律師

謝幸伶/執業律師

壹、人身安全篇:有關性騷擾、性暴力、婚姻暴力、兒童及青少
年性侵害等相關案例。

貳、婚姻家庭篇:結婚、夫妻財產、問題婚姻、離婚、父母子
女、繼承等相關案例。

參、 健 康 篇 :有關墮胎、人工生殖等相關案例。

肆、 工 作 篇 :有關於就業、就業歧視、職場性騷擾、懷孕保
護等相關案例。


壹、人身安全篇

一、性騷擾

1.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
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後,
報警處理。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妳可以對偷窺者提起刑事
上的告訴;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
意。若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
案,而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 瓛臚T款? A以猥褻之語
言、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據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的生
活,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警察處理,
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4.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
人卻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很令
妳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她才會小心。倘若對
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那麼妳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
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根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他可能被處六千
元以下罰鍰。

5.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而忽略自
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
權,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不」。刑
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為猥褻之行為者皆明訂刑罰。倘若妳決定採
取法律行動,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

6.被跟蹤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若妳再三
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
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前,記要得 要蒐證,
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強暴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
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的
人,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院驗傷,
切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性交是
出於強暴脅迫。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強
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8.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
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 酒醉之際強暴自己,儘管覺得
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切記法官在判案時,
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藥強暴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
重強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對
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藥、以計
程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不安全感,嚴重
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若遭下迷藥強暴,驗
傷時請告知醫師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10.被老師或長輩強暴

師長掌握權力,學生不服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於是學生在權勢壓迫下不得不
「答應」發生性關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 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
權勢」。這種情況,人證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
可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11.對智障者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智障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
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與判斷力的限
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強暴,往往是有懷孕跡象出現或肚子大起來時,才被人發現遭到性
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訴時,要證明性交違反智障者的意願,的確有其困難之處。有鑑於
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訂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構成「乘機性交罪」,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 意願的性交,就可
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
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
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
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3.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
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
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
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
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
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 B辱罵妳? ?BR>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14.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
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
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
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5.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
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
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 陷螳{刑? B拘役或
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6.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
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
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
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17.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
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
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 D法並不? {定那是兩情相
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
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
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18.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違反意
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倘若
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
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障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
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貳、婚姻 家庭

一、結婚

19.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原則上,只要
男女雙方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的證人,不管婚後雙方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這樣
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麼何謂「公開儀式」呢?實務上的解釋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狀
態。公證結婚、以及在餐廳中大擺酒席宴請賓客的婚禮當然沒問題;但若是在飯店中的某
間套房請幾位朋友證婚,則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婚姻的效力可能會發生問題。另
外要提醒大家一點:結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民法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亦作一些規
定,如年齡的限制(男為十八歲,女為十六歲)、近親結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
等。違反這些實質要件,婚姻的效力亦會產生問題。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 方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結婚後發現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的問題,而經醫師診斷後
發現無法治癒,身為妻子的妳當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
九條,妳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提醒妳: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而請求撤銷婚姻的
時效限制,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之內。倘若三年後,妳反悔了,不想要這段婚
姻,那麼妳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
離婚。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
離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離。經
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舊民法第一千零零二
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
的模樣: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所
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 砥F妳對? 饃B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
有選擇權。

二、夫妻財產

22.法定夫妻財產制

原則上,結婚前或結婚後,妳都可和丈夫一起決定要採用那種夫妻財產制。但礙
於傳統觀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會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若夫妻未主動以契約
訂立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採用民法
現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所謂聯合財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結婚
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
在其內。所謂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妳個人使用之物,如妳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鏡等;妳
職業上必需之物,比方說妳是打字員,打字用的電腦就算;另外,父母或親友送給妳的東
西,必須要經贈與人聲明為妳的特有財產後,才作算;當然,妳也可以事前與丈夫約定妳
那部分的原有財產為特有財產,不納入聯合財產的範圍o。

2 3.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訂之約定
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目前民法所訂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共同財產制
與分別財產制。所謂共同財產制是指:只要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一律夫妻公同共有,任
何一方不得片面處分。而分別財產制則是立基於「結婚不結財、不結產」的觀念,結婚前
與結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財產都處於完全相同的狀態,不因結婚而有任何變化或結合。
要提醒的是:妳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約定夫妻財產制,這表示妳和丈夫之前的聯合財產
關係也消滅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這將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妳
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餘財產,而他當然也可以);為避免糾紛,建議妳事前與丈夫協議拋
棄各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後再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24.家庭生活費用誰付?

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直接適用聯合財產制。根據民法
第? @千零二? Q六條,在聯合財產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丈夫無支付能
力時,才由妻子負擔。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卻拒絕給生活費用時,妻子可以起訴要求丈
夫負擔,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事由,向法院訴請
離婚。

25.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嗎?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前,妻子名下的財產被推定為丈夫所
有。修訂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就歸妻子所有,除非丈夫能舉證證明妻子名
下的財產是自己的。但法律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修訂後的法律無法適用到民國七十四
年六月五日以前購置財產的中老年女性。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才又新增一條溯及保障的第六條之一。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記
在妳名下的財產,無論妳是何時取得,妳的就是妳的。

26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 聯合財產中,夫或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
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也就是說妳的就是妳的,妳
丈夫的就是妳丈夫的。但要注意的是,聯合財產制之所以稱「聯合」,是因其制度設計是
將夫與妻的財產統一由其中一人來管理、使用與收益。而現行民法規定,聯合財產原則上
由丈夫來管理、使用與收益,除非另有約定,才由妻管理。也就是說,結婚後妳努力賺錢
買了一棟房子,房子登記妳的名下,所有權當然是妳的;但妳的丈夫卻有權決定要怎麼使
用這棟房子!

27.離婚時夫妻財產要怎麼分?

聯合財產制還有一個重點: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
時,包括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由其它約定財產制,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
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這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設
計是立基於:家庭財富為夫妻雙方共同創造,成果也應共同分享;這對婚後為? a庭盡心? ?BR>力、卻毫無經濟收入的家庭主婦來說,的確比較有保障。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
女性而設,倘若妳的收入比丈夫高,離婚時分財產,也許妳也要分給丈夫比較多的財產。
總之,進入聯合財產關係後,妳心理就要有準備:丈夫從此賺的錢有一半就是妳的,但妳
賺的錢也有一半是他的!

三、問題婚姻

28.配偶外遇

丈夫在外面通姦,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很多太太抓姦後一怒之下對
丈夫與第三者提出告訴,但事後又心軟撤回告訴。不過,一般犯罪者在兩人以上,若撤回
應全部撤回,但通姦罪卻例外,妻子可片面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因此演變到
後來,往往成了「兩個女人的戰爭」。另外,在民事上,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通
姦亦可成為妻子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只是妻子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
後超過六個月、或這件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喪失 以此請求離婚的權利。

29.配偶離家出走

丈夫離家出走,對妳不聞不問,妳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過在法律程序上,因為是
不是具有「惡意遺棄」的主觀意思,比較難認定,所以一般都是先向法院提請履行同居義
務之訴訟,法院在判決丈夫必須履行同居義務半年後,若丈夫仍不履行,那時候,再以丈
夫惡意遺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當然如果先生已經離家好幾年了,也可以直接以「惡意
遺棄」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30.配偶重婚

由於我國民法對結婚採儀式主義,也就是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
就算有效,男女雙方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因此,有很多結了婚的人身分證上
的配偶欄仍是空白,因而有了重婚的機會。重婚,除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
重婚罪外;在民事上,重 婚的婚姻是無效的,此外妻子還可依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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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29 18:18 |
唯風之聲~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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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對很多女生而言都大有幫助~
感謝你的提供~
得到了很大收穫和知識~
我會盡量謹記的~謝謝~ 表情


我將羽翼染黑...
而你給我的擁抱...
是無止盡的地獄烈火...
冷冽卻充滿溫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6-05-05 01:09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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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些法律常識很好
但是值得我收起來
謝謝大大的分享
這樣子要看比較方便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5-13 01:30 |
yann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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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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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辛苦了~蒐集了這麼多人身安全文章給大家.如果沒有好好詳讀一番真是非常失禮~感謝提供.......


~是不是來朵 支持鼓勵~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5-13 13:02 |
相思扣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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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保護女孩子的法律
只是 收集證據 是多困難的

女孩子 要學聰明 !!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5-15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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