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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ic1985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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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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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限定继承?

刚看了发表抛弃继承的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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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6-04-13 20:10 |
chris050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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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 就是你办理只限定去继承某些财产~相对的~某些负债也是得继承


一、意义
 限定继承乃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意思表示。其责任仅限于遗产而已,虽被继承人之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亦无须以其自己之固有财产为清偿。(民法第1154条)


二、期间
(一)民法第1156六条:3个月期间。
 1.为限定之继承者,应于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 2.前项3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 3.此3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于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1176条第7项:2个月期间。
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其限定继承时,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2个月内为之。


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继承虽系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影响甚大,自不能不规定其为一种「要式行为」。
(一)开具遗产清册
 「遗产清册」乃记载非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之一切权利义务之簿册,亦即就遗产所编制之财产目录之谓。因为限定继承系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则被继承人之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何,自应明确登载,使法院及利害关系人得以明了其情形,从而予以监督。并且应记载被继承人之财产状况(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及继承人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


(二)呈报法院
 1.此之『法院』,依非讼事件法第76条规定,系指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 2.除开具遗产清册外,陈报书应记载陈报人、被继承人之姓名及最后住所、为限定继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继承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3.法院受理限定继承之呈报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个月以下)报明其债权。(民法第1157条)。


四、效力
(一)继承人负有限责任
 限定继承之继承人虽继承被继承人之全部债务,但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负其清偿之责,而不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为以「遗产」为限度之「物的有限责任」。


(二)财产分离的效果
 限定继承既仅以其继承所得之积极财产为限度,而偿还继承债务之态样,则继承财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即应予以严格分离,是故民法第1154条第3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其对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此为限定继承之特征。


(三)共同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继承」
 民法第1154条第2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限定继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任何不利益。


五、遗产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 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后,依民法第1157条规定,法院应即开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以裁定方式为之,声请人于收受裁定后,依裁定所定之期间内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间内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讼法第542条)。该公示催告之内容系记载声请人申报权利之期间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之催告、因不申报权利而生之失权效果、法院。


 2.关于申报权利期间,民事诉讼法第543条规定固为2个月以上,但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权利,民法第1157条特别规定不得在3个月以下,此部分应优先适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 1.依民法第1158条规定,限定继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债权所定之一定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 2.清偿交付之顺序


 (1)有优先权之债权:指依法律规定对遗产有优先受偿权之债权而言,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此等权利无须于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惟行使优先权之结果,就特定遗产不能受完全之清偿时,其未能受偿之残余债权,即与普通债权无异。


 (2)普通债权:于所定之一定期限内届满后,继承人对于该一定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于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


 (3)遗赠之交付:依民法第1160条规定,继承人非依所述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惟仅限「遗赠」,若系被继承人生前之赠与,则应解为普通债权之一,而有之适用。


 (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三)违反清算程序之赔偿责任(民法第1161条)
 1.继承人违反民法第1157条至第1160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 2.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于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以符合公平偿付之意旨。其请求权行使之期间,为民法第125条所定之一般期间(即15年)。


承诺是一把锁,只锁住真心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13 20:20 |
SaintChri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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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ris0502于2006-04-13 20:20发表的 :
限定继承 就是你办理只限定去继承某些财产~相对的~某些负债也是得继承

其实应该这样说「以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负担债务清偿责任。」

因为只要一继承,就是概括继承,不能限定只继承某些部份,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所谓的限定继承,因为继承人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债务,就其所负担债务的部份,限定只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清偿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13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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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的说 假如你爸负债 600万 财产 300万
你办了 限定继承后 就只继承 财产300万跟负债300万 扣一扣 等于 0

不过 至少不用付那没扣完的300万


尘与土. 云和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学术网路 | Posted:2006-04-14 10:09 |
blues00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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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的民法
己经采”限定”继承了
除非你要声请
不然法律上直接认为是”限定”继承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7 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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