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03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oery520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修道] 八關齋戒
「八關齋戒」是:

不殺生──不起心、不故意殺害有生命的眾生,包括人及其他動物。
不偷盜──別人的東西,未經他同意,不得加以取用,否則便是「偷」與「盜」。
不婬──完全斷絕男女身心的接觸,保持身心清淨。
不妄語──不說虛妄不實的言語,如謊話、罵人、令人想入非非等不當的話。
不飲酒──包括所有的酒,及任何會醉人的飲料都不喝。
不著香華鬘、不香油塗身──身上不插花、不掛花環,也不擦香水及胭脂等。
不歌舞娼妓、不故往觀聽──不從事唱歌跳舞等娛樂,也不故意去聽別人唱歌跳舞、或其他娛樂。
不坐臥高廣大床──不在豪華高大的床上坐或睡。
不非時食──過了中午之後,當天就不再吃食了。

以上是前八條為戒,後一條──不非時食,屬於「齋」,所以稱為「八關齋戒」。

八關齋戒的含義
「八」是指「八關齋戒」共有八條戒;「關」是指這八條戒,能夠關閉造惡、及墮落惡道,進而關閉生死之門;「齋」是身心清淨;「戒」是一種身心的規範。

八關齋戒,前五條除了不婬之外,與五戒相同,後三條則是出家沙彌的沙彌戒;「不非時食」為佛教出家者的飲食習慣。因為,過午不食,能減少貪欲、令身心輕安,易於修行用功。
「五戒」是人身的保護符,換句話說,守持五戒能夠保護人身,於生死輪回中不會失去人身。試想,一個不會殺生、不偷盜、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的人,他還有惡可造嗎?六道輪回對一個持守五戒的人,是不存在的,他只有生死輪迴──死後再出生為人。

「八關齋戒」包含五戒,自然具有五戒的功效與功德。更何況,由五戒的不邪婬,在八關齋戒裡,提升為不婬,自然是向解脫生死邁出了一大步。

飲食與婬欲,是眾生生死輪回的兩大助緣,孔子說「食、色,性也」。
「八關齋戒」是在家人趣向出家的一種嘗試與薰陶。所以,它規範了飲食的適當減少──不非時食,並斷除了婬欲──不婬及身上不插花、不掛花環,也不擦香油、香水,及抹胭脂,也不睡臥豪華大床。一切以簡單、適當為主。

用現代的話來說,在家居士在家裡受持八關齋戒時,不要看電視、聽廣播裡的娛樂節目,如果是夫妻,晚上要分房睡;中午過後,到第二天天亮前,不可以再吃食物,如果肚子餓得難受,可以喝果汁等飲料,這是生活上應注意之事。

那麼,受持八關齋戒的一日一夜裡,要做什麼呢?除了晚上睡覺之外,白天可以用功。如看經書或誦經,可以禮佛、可以坐禪、可以念佛,看自己適合哪一種方法用功,就採用哪一種方法用功。

什麼時候受「八關齋戒」?
傳統上,佛教徒習慣在每個月的六齋日受。
「六齋日」即農曆每個月的初8、14、15、23,以及月底的最後兩日。

受八關齋戒的注意事項
(1)八關齋戒,不得自受
八關齋戒依照規定,必須向出家五眾: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等求受,是不可以自受的,除非方圓百里內都無出家法師,才可以在佛像前自唸受持。

只要有出家法師傳授,在寺院裡、在自己家裡,都可以受八關齋戒。

(2)不得受八關齋戒者

八關齋戒只有人類可受,其他動物是不能受持的。另外,犯了五逆重罪──殺父、害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團、出佛身血者也不能受。還有,壞出家淨行者,外道盜法者,也不能受。受了也不能得戒(得不到八關齋戒的利益)。

(3)捨戒方法

八關齋戒只有一日一夜,到次日天亮戒自然消失。如果在這一日一夜中,發生其他事故,致無法受持時該如何?佛制可以捨戒,不可守而犯戒。如何捨戒呢?

只要向一個聽得懂你話的人說一聲,戒就捨掉了。例如:飢餓難耐或胃病發作,必須飲食時,只要向一人說:「我現在肚子有問題,必須吃食,我要捨八關齋戒」。如此,八關齋戒便捨掉了。或者其他的戒條,因某種緣故,一時無法守持,就向一人說:「我要捨八關齋戒。」如此,八關齋戒便捨掉了。當然,非不得已,不要輕言捨戒。受戒有受戒的功德,捨戒後功德就沒有了,豈不可惜!

受持八關齋戒功德是很大的。

《十善戒經》中說:受八戒齋功德有:1不墮入地獄;2不墮入惡鬼;3不墮入畜生;4不墮入阿修羅;
5常生人中,正見出家,得涅盤道;6往生天上,恆修梵行;7值佛出世,請轉法輪,得無上正等正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1-18 20: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09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