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880 个阅读者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arton320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律讨论] 转弯车不礼让直行车就该死吗??
上星期在高雄市中正路路口右转弯时,前方是绿灯,于是我放慢车速至停止,然后再看后方有无车辆

发现后方远处有一辆机车,由于还很远,所以我就起步右转,刚转到一半他们就撞上来了

他们将我的车右前叶撞凹,而他们则是摔到一旁.幸好人没事,可是这二个人爬起来直说

绿灯时轿车不可以右转,所以他们没有煞车的必要,错在我,要我负责...

我当场傻眼...这种人也可以拿到驾照...表情

我二话不说打电话叫警察来,没想到警察来做笔录时一直问我时速多少

我跟他们说,我正在转弯,所以不知多少,不过速度不快应该只有10公里吧...

但他们硬要我说一个"数字",但我真的不知道阿~~问到双方火气都来了,最后我说真的不知道

这时条子嘴里不知在碎碎念什么,然后一边写不知道,然后不太理我

(后来居然偷偷开了一张未带行照900元的罚单寄到我家....真的好贼 表情 )

保险公司的人员赶来,要我跟对方和解,因为法律规定转弯车要礼让直行车

但我强调,我老早就转弯了,是他们故意撞上来的,但他们说法律是死的,

政府的脑筋也是死的,这样比较省事...无奈只好选择和解,而且还要被偷偷开未带行照的罚单

唉~~发生车祸时千万不要找警察来,不然是会变成你被找麻烦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29 11:40 |
musicmonmo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管怎样 警察开罚单一定会要你签名的
你当场有签文件吗?还是笔录上面有写你没有注意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29 13:11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还有一个规定...

超车应由左侧超...而且对方又是从后面撞上,注意义务>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07-29 15:24 |
jamik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就是说直行车路权最大
转弯车必须礼让停止让直行车先行通过喔
所以楼主要小心行车喔
慢个几秒再过应该没问题吧
小心安全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29 20:48 |
large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的说法我觉得好奇怪喔
照常理来说,绿灯直走左转又转都是合法的
如果你要右转有打方向灯,而且你是前方车的时候
发生事故都是他人的问题,除非是你违规
至于你说你已经右转了,而后方来车撞到你,原则上已经是他人的错
照理来说警察应该会询问才对阿,不然就真的很奇怪
我哥他是当警察的,他说你的问题真的很奇怪

至于开罚单........我哥说是你的是........开车上路本来就应该代期所有的行照驾照说=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07-29 20:52 |
barton320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是没违规啦...对方各执一词很难说她错

保险公司说通常这种案件都是直行车获胜...

因为没有录影证明我是先转弯的,至于被开罚单,是因为那位警察态度很差

他硬要我说一个数字,好让它笔录好写,所以我才跟他起冲突,他不当场开我罚单

回去才偷偷开然后寄给我,本来想申诉的,后来我将罚单拿给某位立委请他帮忙

我有问那位立委办公室主任,他跟我说已经将罚单直接拿给他们主管

所以我就没有理这件事,后来有去监理站查过没有这件罚单纪录...

这件事只是觉得台湾人骑摩托车真的很敢...开车真的要很小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29 23:40 |
快乐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2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跟你说吧 ^^! 如果你ㄉ车是被机车撞到前半身 是机车ㄉ对 但是后半身ㄉ话 是机车ㄉ错!
... 法律老师有讲过@@a 表情  


简简单单的爱情 是最永久美丽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30 00:29 |
白沙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你这根本不算是没礼让直行车辆.

因为你是已经比直行车先转弯了.而后方来车未遵守最高限速而从后方追撞你,所以这方面算你胜诉.

不过你的问题有一个很大的疑点.

为何机车会无法及时紧急煞车而追撞你.原因两种.

1.版大你转弯的时候事先未打方向灯,让后方车辆无法及时反应.

2.后方机车未遵守行车速度,而煞车不急追撞你.

这可是让你胜败诉的关键.


还有当时你可能态度过于生气,而让可以帮你的员警故意帮机车骑士,因为它的报告书上是决定胜败诉只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30 00:49 |
barton320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一开始我就说了,那二位机车骑士爬起来居然跟我说绿灯时汽车是不可以右转弯

所以他们并没有减速要让我先过,况且我已经转到一半了,如果我刚转弯

他就不会撞到我的靠近车门的叶子板,我一听到他说这句话,差点被气死,这样都能拿到驾照

可见监理所真的是混吃等死,我考驾照时,我前一位考生在路考时将车开到对向车道还不小心压线

被监考官打一下头,骂了几句,还不是过关,只因为它是第一位考的,卖个人情给驾训班(大家心里有数)

所以发生车祸时,第一件事就是打给保险公司,不然就是私下和解,千万不要CALL警察...

除非你有靠山...很现实的社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30 01:22 |
barton320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yorisecond于2005-07-30 00:29发表的 :
跟你说吧 ^^! 如果你ㄉ车是被机车撞到前半身 是机车ㄉ对 但是后半身ㄉ话 是机车ㄉ错!
... 法律老师有讲过@@a 表情  

我可是很慢很慢的转弯,他们可是没减速的打算就撞上来了!!

现在我转弯时我都会按一下喇叭,如果吓到骑士或行人那就没办法了

因为我也要保护我自己,台湾盲骑士实在太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7-30 01:25 |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7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