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尾
 订阅 

头像

ming1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最新画作

尚无画作,欢迎发表画作

最新造型

无创作商品,欢迎发表造型商品

文章分类

发送私人讯息 载入图片
发表文章
民法第258条:「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有数人者,前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为之。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请问各位先进大人们 .. << 详全文 >>

| 回应(2) | 引用 | 连结 | 2013-07-24 15:32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211 second(s),query:24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